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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
2024-01-29

       2024年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依据风险管理原则,优化了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其中规定,海关商品编号中所涉大部分化妆品因三乙醇胺含量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链接附后)。
       众所周知,三乙醇胺常作为pH调节剂和碱化剂,也可与脂肪酸和硫酸酯反应后分别作为乳化剂和表面活性剂用于化妆品。基于三乙醇胺的毒作用特征,以及对人体安全的考量,我国将三乙醇胺作为限用组分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做为“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中包含的原料,对其在化妆品中的使用加以限制,特别是驻留类产品中三乙醇胺的最大允许浓度不得超过2.5%。由于三乙醇胺还可作为化学武器的主要原料,其还被归类为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列入《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并需要委托被指定单位办理。同时还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监控化学品的相关浓度阈值,对于低于一定浓度阈值的监控化学品可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
       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第一大国,以及我国对监控化学品精准化监管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升。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地推动三乙醇胺低浓度阈值的制定工作,以在严格监管低浓度监控化学品的同时避免对市场和行业带来过多压力和成本。协会也于2020年9月、2021年7月、2023年6月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能源资源环境研究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环境与绿色发展中心开展行业调研,并积极反馈行业诉求,提出监管建议。
       此次关于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优化,不仅体现了我国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方面的大国担当,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兼顾,坚持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的具象表现,为巩固和增强我国化妆品市场回升向好态势提供了支持。
       在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听取并积极优化监管措施、会员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配合调研表示由衷感谢。同时,如行业企业在执行该通知要求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还可随时与协会联系。协会将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服务企业、沟通政府”,助力我国香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链接

       https://www.miit.gov.cn/jgsj/aqs/wjfb/art/2024/art_e76b2c14b63441df96d1022d0cbaf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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