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益培训即将举办 | [23-01-09] |
关于举办《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益培训的通知 | [23-01-04] |
关于报送2022年下半年企业数据的通知 | [23-01-03] |
新年致辞 | [22-12-31]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 [22-12-30] |
2022年度“走进贵州——香化协会爱心书包/爱心校服公益活动”线上捐赠仪式成功举行(二) | [22-12-01] |
2022.11.11美妆电商新趋势报告会(第二场)成功举办 | [22-12-01] |
2022年度“走进贵州——香化协会爱心书包/爱心校服公益活动”线上捐赠仪式成功举行 | [22-11-29] |
2022双十一美妆电商新趋势报告会(第二场)即将举办 | [22-11-28] |
2022双十一美妆电商新趋势报告会成功举办 | [22-11-25] |
2022双十一美妆电商新趋势报告会即将举办 | [22-11-24] |
协会成功举办2022年第二期全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培训班 | [22-11-16] |
关于征集2023年度《简讯》编辑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22-11-02] |
工信部公布《2022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协会推荐的多款产品入围 | [22-10-31] |
2022年第二期全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线上培训 | [22-10-26] |
吉林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期试点的请示》(渝药监文〔202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认定,应当符合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考核其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