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化妆品类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速4.0% | [24-03-21] |
转发:关于征求《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 [24-03-20]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 [24-03-20] |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24-03-20] |
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 | [24-03-20] |
春分丨万物复苏向新而生 | [24-03-20] |
颜江瑛理事长出席蜜丝婷承办的第二届皮肤光生物学国际峰会 | [24-03-20] |
颜江瑛理事长出席“致美·致时代”2024上海家化年度发布会并致辞 | [24-03-20] |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提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24-03-19] |
关于召开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可持续发展(ESG)培训交流会的通知 | [24-03-18] |
转发:助企纾困统筹推进——国家药监局将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 | [24-03-16] |
成都青山利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5]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第十期宣传) | [24-03-15] |
北京一轻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5] |
湖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3-14] |
吉林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期试点的请示》(渝药监文〔202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认定,应当符合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考核其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