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清明丨找寻故里遥寄清明 | [24-04-04] |
转发: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4-04-03] |
转发:特殊化妆品中所用原料商发生改变时应如何申请变更 | [24-04-03] |
特殊化妆品注册时,未在标签样稿填写实际生产的全部包装规格,增加或改变产品包装规格时,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 [24-04-03] |
转发: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 | [24-04-03] |
关于组织代表团参加世界调香师大会及商务考察的通知 | [24-04-02] |
关于开展2024年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化妆品配方师演练活动的通知 | [24-04-02] |
关于召开“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暨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的通知 | [24-04-02] |
关于召开“2024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暨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的通知 | [24-04-02] |
转发:中检院关于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等2项技术文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4-03-30] |
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可持续发展(ESG)培训交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 [24-03-30] |
关于举办化妆品行业主播实战训练班的通知 | [24-03-29] |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青岛悟空智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香化协会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 | [24-03-28] |
转发: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解读 | [24-03-28] |
招聘启事 | [24-03-28] |
吉林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期试点的请示》(渝药监文〔202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认定,应当符合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考核其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