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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及香料香精产业链线上公益展会线上说明会邀请函 | [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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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FCI-ISIPCA“第一期香水调香线上培训”圆满收官 | [22-06-15]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九期)(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专刊) | [22-06-10] |
《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监管政策课题研究》专题调查问题(备案人篇) | [22-05-20] |
商品包装情况社会调研 | [22-05-05] |
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化妆品领域工作推进会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研讨会在京召开 | [22-04-29] |
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 | [22-04-27] |
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 [22-04-27]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联合倡议:反对商品过度包装 践行简约适度理念 | [22-04-26] |
吉林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期试点的请示》(渝药监文〔202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认定,应当符合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考核其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