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化行业国际资讯》(2024年第1期) | [24-01-24] |
欧洲化妆品原料联合会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23] |
2023年限额以上单位化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5.1% | [24-01-22] |
厦门欧米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22] |
转发: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24-01-21] |
初心如雪见天地,静候寒去万物生 | [24-01-20]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第六期宣传) | [24-01-19] |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9] |
深圳杉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9]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4年第3号) | [24-01-19] |
国务院:推进化妆品原料研发、配方和生产工艺设计开发 | [24-01-19]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 | [24-01-19] |
心归团圆腊八迎年 | [24-01-18] |
关于举办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的通知 | [24-01-18] |
《香料制造工》《香精配制工》两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通过专家初审 | [24-01-17] |
问题1: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人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2.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问题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该如何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问题3:普通化妆品中添加化学防晒剂的,应进行哪些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问题4: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的感官指标应如何描述?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四):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
问题5: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质量控制措施中采用的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五):3. 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所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