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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4年第3号) | [24-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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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 | [24-01-19] |
心归团圆腊八迎年 | [24-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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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制造工》《香精配制工》两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通过专家初审 | [24-01-17]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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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雷平会见宝洁公司全球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詹慕仁先生 | [24-01-15] |
玉林市政府范小花副市长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5] |
关于征集2024年度《简讯》编辑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 [24-01-12] |
诚挚邀请参加“2024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科技大会暨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 | [24-01-12] |
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2] |
甘肃泛植制药有限公司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2]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请示》(沪药监妆〔2022〕107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中注册人、备案人无法提供加盖印章的资料,或者其他暂时无法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原件采取“容缺受理”措施,可先行接受相关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待疫情结束后再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原件。
二、 同意你局提出的对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填报产品分类编码、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的时限要求,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 请你局在确保公众用妆安全的前提下,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助力化妆品行业复工复产。要因地制宜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加大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辖区内注册人、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要了解掌握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予以回应,并按程序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