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24年三级调香师培训班的通知 | [24-03-28] |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用原料N-乙酰神经氨酸》等四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 [24-03-14]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 | [24-03-04]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第九期宣传) | [24-03-04] |
关于开展2024调香师职业技能竞赛预赛(江苏站)的通知(第一轮) | [24-03-01] |
关于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课程安排的通知 | [24-02-29] |
关于协会《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4-02-20] |
转发:中检院关于印发《化妆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24-02-06] |
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国轻工业企业竞争力等统计评价工作的通知 | [24-02-05]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3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4年第9号) | [24-02-05]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 | [24-02-02]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第八期宣传) | [24-02-02]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关于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ESG优秀案例征集的通知 | [24-02-02] |
关于公示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拟推荐项目的通知 | [24-01-29] |
转发:三部门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 [24-01-29] |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二、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整改后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四、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