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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稿)意见的函[10-11-25]
香料香精行业“十二五”规划研讨会在京召开[10-11-25]
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禁用组分、限用物质表等内容校核和勘误意见的函 [10-11-24]
日本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批准两个新食用香料[10-11-19]
法国欧舒丹公司代表拜访中国香化协会[10-11-18]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10-11-16]
关于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0-11-09]
关于推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的通知[10-11-09]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10-11-05]
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 [10-11-04]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0-10-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化妆品中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关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 [10-10-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10-10-26]
童敏司长阐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与发展方向[10-10-25]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注销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964家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知[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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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稿)意见的函
2010-11-25
食药监许函[2010]465号
                                                            2010年11月2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433项决定取消了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项目,经研究,拟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作以下修改: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现就以上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 chenzh@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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