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二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第一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六期) | [22-03-18] |
关于举办调香师培训班的通知 | [22-03-14] |
声明 | [22-03-11] |
关于2022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2-03-11] |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 [22-03-10] |
正确认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 [22-03-07] |
关于开展“走进贵州—香化行业爱心书包/爱心校服公益活动”的通知 | [22-03-03] |
关于举办CAFFCI-ISIPCA香水调香培训的通知 | [22-03-01]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22-02-21] |
关于协会第九届团体会员登记及入会申请相关事宜的公告 | [22-02-15] |
关于协会《枫香精油》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2-02-08] |
关于2022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一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2-02-08] |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化妆品在申报注册和办理备案时,申请人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证明文件等原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因受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提交进口化妆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证明、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证明性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承诺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应原件。
二、如发现办理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存在造假行为的,按虚假申报有关规定处理。疫情结束后逾期不补充提交相应原件的,将不予办理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延续或取消产品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对通告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