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22-02-21] |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 [21-11-26]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 [21-10-12] |
警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的睫毛液 | [21-09-16]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 [21-08-0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20-12-31] |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2-29]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 [20-07-01] |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 | [20-06-16] |
巴西对化妆品中的使用物质进行管制 | [13-06-04] |
关于IFRA/IOFI的GHS标签指南(2012) | [13-01-06] |
部分化妆品、香料香精产品2013年1月1日起下调关税 | [12-12-27] |
关于日用香料中不可避免的痕量杂质 | [12-12-10]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致敏性日用香料定量分析方法标准 | [12-12-05] |
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检范围及联系方式》 | [12-10-29] |
根据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的信息通讯(IL 947),今年九月初,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致敏剂分析方法——消费品中致敏性香料的定量分析—气相色谱法”(CEN Standard 16274:2012)的新标准。该标准是在IFRA的草案基础上制定的,日用香料行业组织和资助了此项标准的制定工作。欧洲的相关法规和指令[1]规定,当26种致敏性香料[2]的用量超过指定量时,化妆品、洗涤剂和家用产品等应在标签上对这些香料进行标注。IFRA推荐使用该标准,但是由于版权问题,不能够提供标准文本。
标准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机(GC-MS),利用两个极性不同的色谱柱结合特定定量和数据处理方法进行分析,该方法适用于对化妆品原料或产品中24种日用香料的分离和定量分析。由于橡苔提取物和树苔提取物属于天然复合物,成分组成复杂,很难通过现有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因此标准未涵盖这两个日用香料。
最迟到2013年3月,此标准应被转化为(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不符合此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应同时废止。实施这一标准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马其顿、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背景资料:
[1]按照欧盟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的规定,包括芳樟醇在内的26种日用香料在滞留型化妆品中的含量超过0.001%、即洗型化妆品中的含量超过0.01%时,应当在化妆品标签的全成分表中标出该成分。欧盟洗涤剂法规(Regulation (EC) No 648/2004)的规定与化妆品法规的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