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 | [20-06-16] |
巴西对化妆品中的使用物质进行管制 | [13-06-04] |
关于IFRA/IOFI的GHS标签指南(2012) | [13-01-06] |
部分化妆品、香料香精产品2013年1月1日起下调关税 | [12-12-27] |
关于日用香料中不可避免的痕量杂质 | [12-12-10]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致敏性日用香料定量分析方法标准 | [12-12-05] |
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检范围及联系方式》 | [12-10-29] |
质检总局再次颁布《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 | [12-09-14]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工作的通知 | [12-07-2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 | [12-07-27] |
财政部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12-06-19] |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磷脂》(GB28401-2012)等1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 | [12-06-02] |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磷酸钠》(GB28301-2012)等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 [12-06-02] |
关于批准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 | [12-06-02] |
卫生部发布《关于征求拟撤销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意见的函》 | [12-04-09] |
食药监许函[2009]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的技术评审工作,确保化妆品技术评审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卫生部于1999年底建立了化妆品评审专家库,承担化妆品技术评审及相关咨询工作。该专家库在化妆品评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将重新聘请化妆品评审专家,并建立新的化妆品评审专家库,请各相关单位积极推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人员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将作为新一届化妆品评审专家。现将有关评审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化妆品审评专家的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化妆品技术监督机构、化妆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和医院等单位,涉及生产工艺、毒理、理化、皮肤科学(中医、西医)、化妆品卫生标准、微生物、中药化学、生药(中草药、药用植物)、化妆品配方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了解化妆品及相关的管理法规;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七)不在化妆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八)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化妆品的技术评审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推荐方式
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非所在单位推荐,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
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截止日期后推荐的专家,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化妆品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并适时予以调整。
联 系 人:徐琨
联系电话:010-63703355转532
电子邮箱:xk@ZYBH.GOV.CN
传 真:6370355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佳
联系电话:010-88330422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评审专家推荐表
附件2:专家推荐表(推荐单位填写)
附件3:专家推荐表(推荐专家填写)、推荐专家简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