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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10-07-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0-07-19]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10-07-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10-07-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世博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10-05-0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10-04-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10-04-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调整升级和重新申请用户名和密码的公告(第58号)[10-03-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举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与命名规定专题培训班”[10-03-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10-02-09]
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10-0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09-09-30]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09-09-28]
关于致癌、致突变、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分类信息法规的贯彻[09-09-15]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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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08-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08年 第19号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现就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64047878-2209。

    二、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特此公告。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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