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调整升级和重新申请用户名和密码的公告(第58号) | [10-03-30]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举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与命名规定专题培训班” | [10-03-17]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 | [10-02-09] |
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 [10-01-08]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 | [09-09-30] |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 [09-09-28] |
关于致癌、致突变、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分类信息法规的贯彻 | [09-09-15] |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 | [09-08-1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化妆品评审专家的通知 | [09-07-01] |
日本对食用香料的立法管理简况 | [09-02-0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已经明确 | [08-09-0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 [08-09-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6号) | [08-08-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 [08-08-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2008〕19号 | [08-08-18] |
《化妆品命名规定》明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都不得用于化妆品命名。
为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