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印发《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11-12-06] |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9号) | [11-11-30] |
关于征求《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11-10-19]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1-10-12] |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物有关问题的函》 | [11-08-30] |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 [11-06-10]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 [11-05-27] |
关于批准发布《化学试剂 氢氟酸》等192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 [11-05-2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 | [11-05-1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 [11-05-17] |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 [11-05-16] |
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 | [11-04-22]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 [11-04-19] |
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 | [11-03-29] |
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 [11-03-24] |
问题1:申请历史产品信息补充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迁移至新系统的老产品,企业在完成信息补录操作时,现阶段仅有生产企业信息为补录时必填关联项,其他信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在补录阶段提交。如为委托生产,需上传委托关系文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
补录完成后方可进行产品变更。
问题2:现阶段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现阶段,备案人仍可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资料上传到“产品安全评估”资料项下。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问题3:宣称祛痘、抗皱功效的淋洗类产品,提交了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是否可以免做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答:不可以。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宣称祛痘、抗皱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上述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评价检验。
问题4:在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中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是否能将产品信息导入新的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中?
答:不可以。在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中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无法导入新的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中。相关产品应按《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问题5: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产品注销是否要先进行补录?
答:根据系统最新公告,历史产品经确认后,可不进行补录操作,直接申请注销;已开始补录但未提交的历史产品,也可以申请注销。
问题6:由于企业的原因配方填报错误,是否可以申请配方变更?
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已备案的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方可以变更。因企业自身原因配方填报错误请注销后重新备案。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