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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中检院关于印发《化妆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24-02-06]
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24-01-29]
转发: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4-01-21]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4年第3号)[24-01-19]
国务院:推进化妆品原料研发、配方和生产工艺设计开发[24-01-19]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24-01-19]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3-07-10]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23-06-20]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3-04-04]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号)[23-01-12]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2-12-30]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22-10-25]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九期)(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专刊)[22-06-10]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七期)[22-04-1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期)[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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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
一问一答(第五期)
2022-03-21

       问题1:进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申请时,送检样品是否可以用试制样品?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问题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什么情况可以免于提交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问题3: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进行抽样毒理学试验的,申请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抽样进行毒理学试验的,可作为一组产品进行备案,每个产品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问题4:需配合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如何开展毒理学试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件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问题5: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普通化妆品的,该产品备案时检验报告如何提交?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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