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 [10-04-2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调整升级和重新申请用户名和密码的公告(第58号) | [10-03-30]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举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与命名规定专题培训班” | [10-03-17]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 | [10-02-09] |
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 [10-01-08]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 | [09-09-30] |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 [09-09-28] |
关于致癌、致突变、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分类信息法规的贯彻 | [09-09-15] |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 | [09-08-1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化妆品评审专家的通知 | [09-07-01] |
日本对食用香料的立法管理简况 | [09-02-0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已经明确 | [08-09-0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 [08-09-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6号) | [08-08-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 [08-08-23] |
问题1:进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申请时,送检样品是否可以用试制样品?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问题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什么情况可以免于提交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问题3: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进行抽样毒理学试验的,申请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抽样进行毒理学试验的,可作为一组产品进行备案,每个产品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问题4:需配合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如何开展毒理学试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件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问题5: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普通化妆品的,该产品备案时检验报告如何提交?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