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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妆品、香料香精产品2013年1月1日起下调关税 | [12-12-27] |
关于日用香料中不可避免的痕量杂质 | [12-12-10]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致敏性日用香料定量分析方法标准 | [12-12-05] |
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检范围及联系方式》 | [12-10-29] |
质检总局再次颁布《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 | [12-09-14]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工作的通知 | [12-07-2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 | [12-07-27] |
财政部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12-06-19] |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磷脂》(GB28401-2012)等1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 | [12-06-02] |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磷酸钠》(GB28301-2012)等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 [12-06-02] |
关于批准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 | [12-06-02] |
卫生部发布《关于征求拟撤销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意见的函》 | [12-04-0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 [12-03-20] |
问题1: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人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2.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问题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该如何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问题3:普通化妆品中添加化学防晒剂的,应进行哪些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问题4: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的感官指标应如何描述?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四):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
问题5: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质量控制措施中采用的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五):3. 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所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