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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0-07-19]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10-07-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10-07-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世博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10-05-0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10-04-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10-04-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调整升级和重新申请用户名和密码的公告(第58号)[10-03-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举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与命名规定专题培训班”[10-03-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10-02-09]
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10-0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09-09-30]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09-09-28]
关于致癌、致突变、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分类信息法规的贯彻[09-09-15]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09-08-1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化妆品评审专家的通知[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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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
2022-10-25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二、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整改后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四、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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