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化妆品市场显示出成长潜力 | [13-04-25] |
肯尼亚发布化妆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 | [12-11-01]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司关于召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的通知 | [12-09-29] |
药监局关于征求《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2-07-27] |
药监局发布《关于报名参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的通知》 | [12-07-24] |
药监局发布《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 | [12-07-24] |
关于征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意见的函 | [12-02-23] |
法国赛比克公司代表拜访中国香化协会 | [12-01-19] |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式样意见的函 | [11-11-17] |
关于召开化妆品原料管理与发展研讨会的通知 | [11-10-28] |
欧盟发布化妆品法规适用范围(指导)手册 | [11-09-29] |
关于征求化妆品中间苯二酚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1-08-04] |
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化妆品行业指南》的通知 | [11-08-02] |
关于对羟基苯甲酸酯的认识 | [11-07-22] |
美—中食品药品法规会议将在京召开 | [11-06-03] |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
2010年11月15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