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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香化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香化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道德风范、尊重科学、鼓励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均应承认本公约,自觉遵守并积极维护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及相关的从业活动中,依法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 不剽窃他人专利、不仿冒他人商标、不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努力提高自身技术开发能力;
      (二) 不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及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言论;
      (三) 不恶意低价倾销;
      (四) 求真务实,杜绝虚假宣传;
      (五)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六) 正确宣传产品性能和功能,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科学消费;
      (七) 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八) 遵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第六条 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
     第九条 公约成员之间因一方违反公约内容而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理事会视不同情况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香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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