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要求出据《自由销售证明》的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和交流的需要,中国香化协会应许多国家和企业的要求出据《自由销售证明》。本着对国家和企业负责,实事求是的出据证明,认真严肃的做好此项工作,为此中国香化协会对所出据证明的单位做如下规定:
一、 要求出据《自由销售证明》的单位,必须出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地区同级单位)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 对要求出据《自由销售证明》的单位,需要提交对其产品负有法律负责的书面《保证书》(中英文对照)一份。
三、 对要求出据《自由销售证明》的产品,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相关机构的许可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四、 原料、设备、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要求开据《自由销售证明》的单位,除必须提供上述的材料外,同时提供所出口产品的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格等,中英文名称各一份。
五、 协会对需要出据〈自由销售证明〉书的会员单位,实行收费。每一(张)〈自由销售证明〉内含有一个产品的证明,收费150元;每一(张)〈自由销售证明〉内含有二个产品以上,五个产品以下的证明,收费500元;每一(张)〈自由销售证明〉内含有五个产品以上,十个产品以下的证明,收费1000元,以此类推。
六、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的企业,由中国香化协会颁发〈自由销售证明〉书。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