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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自由销售证明》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出具《自由销售证明》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香料香精和化妆品行业发展,鼓励香料香精和化妆品行业出口贸易,协助企业做好产品出口相关工作。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秉承“服务企业、促进发展”宗旨,应多国、多家企业需求出具《自由销售证明》。
   第二条 为规范出具自由销售证明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自愿申请《自由销售证明》。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明》的香料香精和化妆品产品应符合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香料香精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附件一)或《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附件二)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明》。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协会官网下载或从协会相关部门处获取办理《自由销售证明》所需的《申请书》(附件三)、《承诺书》(附件四)。申请企业自拟、套用模板等自行出具的“申请书”和“承诺书”,协会不予认可。
   第六条 协会仅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自由销售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对申请资料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协会香料香精部、化妆品部分别负责出具相应产品的《自由销售证明》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自由销售证明》相关资料经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协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后续事宜。
   第八条 符合《自由销售证明》申请和《香料香精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或《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料,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自由销售证明等相关工作。
   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特殊情况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自由销售证明的,协会应提前告知企业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长。
   第九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协会有权撤销该企业已办理的《自由销售证明》,或终止《自由销售证明》工作,所涉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已收取的办理费用概不退回。涉及违法的,协会保留对责任企业提起诉讼和追责的权利。
   第十条 《自由销售证明》一式两份,同时加盖协会“自由销售证明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有效。
   第十一条 《自由销售证明》有效期一年。申请企业办理《自由销售证明》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留档一年。
   第十二条 未经申请企业同意,协会不得对第三方公开申请资料及已办理的《自由销售证明》。
   第十三条 协会对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明》的企业收取费用。每份《自由销售证明》费用以其所含产品数量计,会员单位收费标准为130元/款产品,非会员单位为260元/款产品。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协会前行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一:《香料香精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

附件二:《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

附件三:《申请书》

附件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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