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规 代表行业 沟通政府 服务企业 维权自律 促进发展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简称中国香化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ur and Cosmetic Industries(缩写为CAFFCI)。是由香料香精化妆品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及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行业、沟通政府、维权自律、服务企业,促进我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推动行业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法
规和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参与政府部门有关本行业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组织宣讲培训和贯彻实施;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行业
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诉求,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
纠纷和应急事件,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五)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
(六)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等;
(七) 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等推广应用和交流;
(八) 受政府部门委托,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承担本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有关工作,组织项目推荐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九)培育建设行业产业集群和特色区域;
(十)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等;
(十二)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投资洽谈会、商贸活动等,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三)积极组织技术、学术研讨、交流、报告会,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行业人才、职业技能和其它专业培训,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
(十四)代表行业参加有关国际行业组织和国际行业会议,开展国际或地区行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帮助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工作;
(十六)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香料香精、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在香料香精、化妆品及相关领域造诣深、影响大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提请本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提倡的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本会、本行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九)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理事长,一般应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上述人员所任单位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单位会员条件时,应由该单位推举新的现职主要领导作为接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总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特邀和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四)决定特邀和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特邀和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中秘书长为聘任制。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相应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热爱协会工作,在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必须由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聘任制,可连聘连任,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期或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相应职权,并按章程规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制订秘书处工作制度,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依据秘书处工作制度,建立有序的工作流程,提高人员素质;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各分支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协会会员中发展成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经费;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与民政部新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文件精神相矛盾时,按民政部新颁布的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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