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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
2010-02-09
为适应当前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化妆品命名工作的指导,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

  《化妆品命名规定》明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都不得用于化妆品命名。

  为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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