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年会暨高质量发展大会日程推出 | [23-11-16] |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3-11-16] |
关于召开第十六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研讨会的通知 | [23-11-15] |
中国首届行业艺术香水奖“香蘭奖”正式启动 | [23-11-15] |
关于化妆品升级创新入围产品(第三批)及香料香精升级创新入围产品(第一批)建议产品公示的通知 | [23-11-14]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颜江瑛出席2023东方美谷国际化妆品大会 | [23-11-13]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颜江瑛出席如新大中华创新总部园区二期开业典礼 | [23-11-13] |
让美成为中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势能——第六届进博会展盟日化消费品专委会“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圆桌会顺利举办 | [23-11-11] |
重磅预告!《中国化妆品蓝皮书(2022/2023)》即将出版! | [23-11-11] |
颜江瑛理事长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23-11-10] |
中国化妆品原料创新与应用论坛在上海奉贤举行 | [23-11-10] |
202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年会——重磅嘉宾 | [23-11-09] |
转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征求意见稿)的函》 | [23-11-08] |
若忽寒将至今朝恰立冬 | [23-11-08] |
关于召开202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年会的通知(第二轮) | [23-11-03] |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条例》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终止审批;按照《条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审评审批。
四、关于香皂和牙膏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
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
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发布实施之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需要公布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七、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依据《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适用《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