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化行业国际资讯》(2024年第1期) | [24-01-24] |
欧洲化妆品原料联合会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23] |
2023年限额以上单位化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5.1% | [24-01-22] |
厦门欧米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22] |
转发: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24-01-21] |
初心如雪见天地,静候寒去万物生 | [24-01-20] |
诚挚邀请参加“2024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第六期宣传) | [24-01-19] |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9] |
深圳杉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19]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4年第3号) | [24-01-19] |
国务院:推进化妆品原料研发、配方和生产工艺设计开发 | [24-01-19]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 | [24-01-19] |
心归团圆腊八迎年 | [24-01-18] |
关于举办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的通知 | [24-01-18] |
《香料制造工》《香精配制工》两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通过专家初审 | [24-01-17] |
吉林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期试点的请示》(渝药监文〔202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认定,应当符合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考核其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