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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紧急通知
2014-03-12

各相关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曾于2014年1月21日发布《关于征求<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并于2月20日前收集各界对此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征求企业意见,做好相关工作,药品化妆品注册监管司于3月4日在京召开座谈会,讨论相关问题。会议决定细化相关工作,延长意见征集时间。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反映行业意见,促进完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请各相关单位以实际生产客观情况为依据,对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梳理各自已经使用过的原料,并将未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原料信息,按下列要求,以规定格式,于3月31日前提出增补意见。
   一、未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已批准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中所含原料以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表4、表5、表6、表7中列明原料,本次无须提出增补意见。
   二、2014年3月31日前,已在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中使用过,但尚未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原料,请按《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增补信息表》(见附件)要求填写信息表,并随附信息表备注中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树芬  刘洋
电子邮箱:
liuy@caffci.org
联系电话:(010)67663181  67663110-818
  请各单位认真梳理,整理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并于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到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增补信息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2014031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增补信息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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