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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规:不合格化妆品要召回
2008-05-28

    《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日前全面实施,该规范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经多次征求法律部门和经营企业意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化妆品的召回制度。

    《规范》提出,化妆品经营企业必须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采购时应索取和核实供货企业的证件材料,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此外,经营者还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和验收制度。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同时应向供货商索取每批次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书。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在化妆品销售过程中,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以下八大类化妆品: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在化妆品的宣传和广告方面,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做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规范还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化妆品的召回制度,即: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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