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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重磅来袭丨四位院士领航,5月24-26日无锡中国化妆品/香料香精科技大会[24-05-16]
中国香料香精科技大会议程[24-05-16]
青山区人民政府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5-16]
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化协会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5-16]
关于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可持续发展(ESG)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申请的通知[24-05-16]
转发: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中非那西丁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24-05-16]
关于转发《关于征集轻工业“发展新质生产力”优秀宣传案例的通知》的通知[24-05-16]
关于申报第一批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行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培训基地的通知[24-05-15]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受邀出席华姿2024新品发布会[24-05-14]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5-14]
花王(中国)及研发中心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5-14]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双氟拉松丙酸酯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4年第57号[24-05-11]
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二)[24-05-10]
转发:图解海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系列解读(二)[24-05-10]
转发:图解海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系列解读(一)[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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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解读
2024-03-28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子目录、一级产品类别“07高频治疗设备”中二级产品类别“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0号公告的实施涉及美容用途射频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划分。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的分类界定工作,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器械标管中心对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划分做出如下解读:
       一、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对于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定义进行综合判定,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
       二、根据30号公告,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使人体组织、细胞发生病理/生理学改变”;预期“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预期用于“淡化皱纹(如抬头纹、鱼尾纹等)、减轻细纹、眼周除皱、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型、收缩毛孔”等的射频美容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对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如产品还具备其他功能(如微电流刺激、超声治疗、强脉冲光治疗、冷敷等)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该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具备射频皮肤治疗和强脉冲光脱毛两种工作机理的产品,射频皮肤治疗的功能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功能,强脉冲光脱毛的功能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功能,则该产品整体应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预期用途不涉及3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而是仅用于“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促进精华吸收、皮肤表面清洁、温热按摩、物理按摩、肌肤放松、去除角质”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器械标管中心
2024年3月27日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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