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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12-03-20]
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12-01-19]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1-12-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11-12-29]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复函》[11-12-21]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11-12-08]
药监局印发《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1-12-06]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9号)[11-11-30]
关于征求《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11-10-1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1-10-12]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物有关问题的函》[11-08-30]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11-06-1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11-05-27]
关于批准发布《化学试剂 氢氟酸》等192项国家标准的公告[11-05-2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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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6号)
2008-08-01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等规定,现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4家单位为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具体通告如下:

    一、 获认定检验机构及检验项目范围

    (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家单位为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家单位为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人体安全性和防晒功效检测项目(人体法)。

    (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4家单位还可开展仪器法测定化妆品抗长波紫外线(UVA)能力的检测。

    二、 关于检验资质

    以上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在资质有效期内,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等规定和被认定检验范围,为向卫生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出具检验报告。我部将对被认定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检验单位予以警告、暂停检验资质或取消检验资质等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接受其他单位出具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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