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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二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第一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六期)[22-03-18]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22-03-10]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22-02-21]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21-11-26]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21-10-12]
警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的睫毛液[21-09-16]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21-08-0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12-31]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29]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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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2008〕19号
2008-08-18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效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我部决定增加认定下列8家机构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工作: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武汉市第一医院;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6.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7.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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