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防晒“喷雾”化妆品 | [24-04-15] |
转发:中检院关于印发《化妆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24-02-06] |
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 | [24-01-29] |
转发: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24-01-21]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4年第3号) | [24-01-19] |
国务院:推进化妆品原料研发、配方和生产工艺设计开发 | [24-01-19]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 | [24-01-19]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 [23-07-10] |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 | [23-06-20]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 [23-04-04]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号) | [23-01-12]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 [22-12-30]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 | [22-10-25]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九期)(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专刊) | [22-06-10]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七期) | [22-0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08年 第19号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现就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64047878-2209。
二、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特此公告。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