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二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第一期) | [22-03-21] |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六期) | [22-03-18] |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 [22-03-10]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22-02-21] |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 [21-11-26]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 [21-10-12] |
警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的睫毛液 | [21-09-16]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 [21-08-0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20-12-31] |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2-29]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 [20-07-0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37号公告) |
2010年第137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精),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的规定执行。 三、已被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如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予以换证。此类企业的换证工作应当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品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卫生部指定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问题产品,召回已销售的问题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随时关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制订或指定进展情况。食品添加剂标准一经卫生部制订或指定,应当及时受理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