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培训通知培训报名培训课程查阅证书
遵守法规 代表行业 沟通政府 服务企业 维权自律 促进发展

化妆品-行业动态
俄罗斯:影响香水、化妆品和家庭用品的新措施[11-05-27]
印度将实施进口化妆品注册办法[11-05-12]
关于征求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和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意见的函[11-03-24]
关于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1-03-18]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11-03-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11-03-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7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11-03-02]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11-02-23]
关于增补第一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11-02-17]
关于征求有关化妆品用乙醇等9种原料要求意见的函[11-01-25]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印发[11-01-11]
关于征求化妆品中挥发性有机溶剂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0-12-24]
关于征求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10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0-12-10]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二氧化钛等7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10-12-03]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10-12-02]
共21页   < 1 2 3 4 5 6 7 8 9 >
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
2016-06-02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26日


服务热线:010-67663127 传真:010-67626799,010-67663114-833 邮编:100039 E-mail:caffci@caffci.org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华熙LIVE五棵松场馆东侧2-6办公区 京ICP备06007499号 证书编号:11940899279-00001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