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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动态
俄罗斯:影响香水、化妆品和家庭用品的新措施[11-05-27]
印度将实施进口化妆品注册办法[11-05-12]
关于征求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和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意见的函[11-03-24]
关于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1-03-18]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11-03-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11-03-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7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11-03-02]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11-02-23]
关于增补第一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11-02-17]
关于征求有关化妆品用乙醇等9种原料要求意见的函[11-01-25]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印发[11-01-11]
关于征求化妆品中挥发性有机溶剂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0-12-24]
关于征求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10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0-12-10]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二氧化钛等7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10-12-03]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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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稿)意见的函
2010-11-25
食药监许函[2010]465号
                                                            2010年11月2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433项决定取消了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项目,经研究,拟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作以下修改: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现就以上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 chenzh@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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