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 [24-01-05] |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用原料六肽-11》等三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 [24-01-05]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发布《化妆品用原料六肽-11》等三项团体标准 | [24-01-05] |
伟博海泰总经理和瑞欧副总经理分别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05] |
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行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4-01-05]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 | [24-01-01] |
新起航,新梦想,新未来! | [23-12-31] |
中国香化协会在京召开防脱发化妆品专题研讨会 | [23-12-30] |
关于征集《香料香精行业气味治理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 | [23-12-28] |
诚挚邀请参加“2024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科技大会暨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 | [23-12-23] |
2023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年会在京召开 | [23-12-22] |
协会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检验检测领域规范倡议 | [23-12-22] |
天时人事日相逢冬至阳生春又来 | [23-12-22]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迁址公告 | [23-12-21]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 [23-12-20] |
问题1: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人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2.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问题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该如何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问题3:普通化妆品中添加化学防晒剂的,应进行哪些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问题4: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的感官指标应如何描述?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四):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
问题5: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质量控制措施中采用的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五):3. 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所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