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中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的检测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团体标准的通知 | [21-03-31] |
关于开展“走进贵州—香化行业爱心书包/爱心校服公益活动”的通知 | [21-03-23] |
关于开展“人民好品工程”工作的通知 | [21-03-10] |
关于举办2021年中国化妆品法规高层论坛的通知 | [21-03-05] |
关于举办调香师培训班的通知 | [21-03-01] |
关于开展我国食品用香料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 [21-02-23] |
关于征集2021年度协会团体标准申报立项的通知 | [21-01-13] |
转发:关于推荐“十三五”轻工行业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21-01-13] |
关于报送2020年下半年企业数据的通知 | [21-01-05] |
关于暂停举办协会“会员单位2021新年联谊会”的通知 | [20-12-28] |
转发:关于开展中国轻工业信息化示范案例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 [20-12-23] |
关于批准发布《3-甲基-2-丁烯-1-醇(2-异戊烯醇)》等五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 [20-12-17] |
转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2-09] |
关于成立协会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 [20-12-09] |
关于对2020年度协会化妆品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和表扬的通报 | [20-11-23] |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1〕48号),加快化妆品行业品牌建设的进程,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产品附加值和软实力,积极引导消费,拉动消费升级,协会制定“《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化妆品》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拟组织开展《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化妆品》(第一批)申报等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类别设置
升级消费品-化妆品:指具有引领消费趋势且质量稳定可靠的高品质化妆品产品。
创新消费品-化妆品:指采用新配方、新工艺或新设计,具有一定先进性的化妆品产品。
二、申报产品基本条件
1、产品的制造/销售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为协会会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产品的制造装备、技术和工艺处于国内较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4、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1、三年内企业出现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三年内产品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
3、企业出现过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个产品只能申报升级或创新消费品-化妆品,不能同时申报;同一企业申报升级或创新消费品-化妆品时,每个类别中申报产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企业对申报产品品质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协会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并依据标准指标组织进行综合审评。
(三)协会根据审评结果确定升级和创新消费品-化妆品,编入《升级和创新消费品-化妆品指南》(第一批),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四)请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管理办法,按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升级和创新消费品-化妆品申报表(详见附件2、3),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于2021年9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寄至协会秘书处,并将材料电子版一同报送协会秘书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婷婷 穆旻
联系电话:010-67663127,13311059515
010-67663112,18610078120
邮箱:wangtt@caffci.org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2号楼508室
附件:1、《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化妆品》管理办法(试行)
2、升级消费品——化妆品申报表
3、创新消费品——化妆品申报表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