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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许函[2010]483号 |
2010年11月08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咨询成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局根据《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凡符合《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企业,可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推荐本企业符合咨询成员条件的有关人员(推荐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推荐材料,同时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交与推荐表纸质版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企业推荐咨询成员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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