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对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调整作出批复 | [11-03-17]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将举办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专题培训会 | [11-02-1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 [11-01-1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 [11-01-11] |
《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 | [10-10-20] |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印发 | [10-10-1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 | [10-10-12]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将举办化妆品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申报资料要求专题培训会 | [10-09-29] |
香料香精行业新标准信息发布 | [10-09-17]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10-07-2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0-07-19] |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 [10-07-0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 [10-07-0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世博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 | [10-05-05]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 | [10-04-30]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37号公告) |
2010年第137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精),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的规定执行。 三、已被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如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予以换证。此类企业的换证工作应当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品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卫生部指定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问题产品,召回已销售的问题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随时关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制订或指定进展情况。食品添加剂标准一经卫生部制订或指定,应当及时受理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