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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10-07-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0-07-19]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10-07-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10-07-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世博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10-05-0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10-04-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10-04-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调整升级和重新申请用户名和密码的公告(第58号)[10-03-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举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与命名规定专题培训班”[10-03-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10-02-09]
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10-0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09-09-30]
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09-09-28]
关于致癌、致突变、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分类信息法规的贯彻[09-09-15]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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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
2020-06-16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化妆品在申报注册和办理备案时,申请人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证明文件等原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因受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提交进口化妆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证明、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证明性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承诺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应原件。
       二、如发现办理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存在造假行为的,按虚假申报有关规定处理。疫情结束后逾期不补充提交相应原件的,将不予办理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延续或取消产品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对通告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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