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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二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第一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六期)[22-03-18]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22-03-10]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22-02-21]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21-11-26]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21-10-12]
警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的睫毛液[21-09-16]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21-08-0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12-31]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29]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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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2009-09-28

  近日接企业反映,自今年下半年开始陆续进货到商店的国产化妆品被要求实施全成分标注,否则不予进店销售。关于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时间问题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公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而其中“6.4化妆品成分表”的实施日期进行了特别要求:“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原定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鉴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包装库存,为了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8月4日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2008年6月出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中对第十二条要求从化妆品成分的界定、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要求和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方式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其中在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方式的释义说明中明确:“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相关要求进行标注并同步实施。”
  综上:
  1、《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发布,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即2010年6月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需标注化妆品成分表。
  2、《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规定全成分表的标注方式及要求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要求并同步实施,同样自2010年6月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对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管理范围内的牙膏、漱口水、香皂等产品全成分表标注时间同上。
另:《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对进口化妆品的化妆品成分表标注日期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即2010年6月17日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需标注化妆品成分表。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不适用于进口化妆品。

中国香化协会化妆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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