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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12-03-20]
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12-01-19]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1-12-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11-12-29]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复函》[11-12-21]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11-12-08]
药监局印发《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1-12-06]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9号)[11-11-30]
关于征求《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11-10-1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1-10-12]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物有关问题的函》[11-08-30]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11-06-1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11-05-27]
关于批准发布《化学试剂 氢氟酸》等192项国家标准的公告[11-05-2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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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2009-09-28

  近日接企业反映,自今年下半年开始陆续进货到商店的国产化妆品被要求实施全成分标注,否则不予进店销售。关于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时间问题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公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而其中“6.4化妆品成分表”的实施日期进行了特别要求:“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原定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鉴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包装库存,为了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8月4日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2008年6月出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中对第十二条要求从化妆品成分的界定、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要求和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方式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其中在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方式的释义说明中明确:“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相关要求进行标注并同步实施。”
  综上:
  1、《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发布,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即2010年6月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需标注化妆品成分表。
  2、《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规定全成分表的标注方式及要求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要求并同步实施,同样自2010年6月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对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管理范围内的牙膏、漱口水、香皂等产品全成分表标注时间同上。
另:《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对进口化妆品的化妆品成分表标注日期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即2010年6月17日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需标注化妆品成分表。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不适用于进口化妆品。

中国香化协会化妆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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