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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全使用防晒“喷雾”化妆品[24-04-15]
转发:中检院关于印发《化妆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24-02-06]
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24-01-29]
转发: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4-01-21]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测定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4年第3号)[24-01-19]
国务院:推进化妆品原料研发、配方和生产工艺设计开发[24-01-19]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24-01-19]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3-07-10]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23-06-20]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3-04-04]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号)[23-01-12]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2-12-30]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22-10-25]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九期)(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专刊)[22-06-10]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七期)[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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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
2010-02-09
为适应当前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化妆品命名工作的指导,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

  《化妆品命名规定》明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都不得用于化妆品命名。

  为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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