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 [11-05-17] |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 [11-05-16] |
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 | [11-04-22]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 [11-04-19] |
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 | [11-03-29] |
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 [11-03-24] |
中央编办对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调整作出批复 | [11-03-17]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将举办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专题培训会 | [11-02-1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 [11-01-1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 [11-01-11] |
《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 | [10-10-20] |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印发 | [10-10-1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 | [10-10-12]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将举办化妆品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申报资料要求专题培训会 | [10-09-29] |
香料香精行业新标准信息发布 | [10-09-17] |
《化妆品命名规定》明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都不得用于化妆品命名。
为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