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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二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第一期)[22-03-21]
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六期)[22-03-18]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22-03-10]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22-02-21]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21-11-26]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21-10-12]
警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的睫毛液[21-09-16]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21-08-0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12-31]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29]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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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
2011-04-22

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二、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当于20117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或虽然有参考标准但未在201171日前提交材料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制订产品标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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