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 | [10-10-26] |
童敏司长阐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与发展方向 | [10-10-25] |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10-10-14] |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 [10-10-14] |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 [10-10-09]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10-10-09] |
关于征求《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 [10-09-30] |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 [10-09-25] |
关于征求化妆品中二氧化钛等7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0-09-16] |
关于征求《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0-09-1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霸王(广州)有限公司2款产品虚假宣传查处情况 | [10-09-10] |
关于报名参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的通知 | [10-09-09] |
关于征求《化妆品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0-09-07] |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 | [10-09-02] |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中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0-09-02] |
根据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nternational Fragrance Association,IFRA)的消息,肯尼亚于2012年6月22日发布了化妆品标签标准(KS1707:2012)(征求意见稿)。该标准与欧盟的要求基本一致,计划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公布。
该标准中涉及成分标注的要求如下:
1. 成分表: 各成分名称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引导语为“成分”,成分名称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INCI)。
2. 下述物质不属于原料:
1) 原料中的杂质;
2) 制备过程中使用、但未存在于终产品的辅助材料;
3) 有严格限量的物质,如香精的溶剂或载体。
3. 香精用“perfume”或“flavour”标注。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则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4. 着色剂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在其它成分之后,应标注索引号或KS 03-1474(肯尼亚标准)第4部分规定的名称。对于系列彩妆产品,可以将这个系列使用的所有着色剂标出,并注明“可能含有”或“+/-”。
□ 徐庆强 摘译
□ 穆 旻 校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