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化妆品法规大讲堂暨化妆品安全评估培训行业普及班(杭州)”的通知 | [21-09-17] |
关于召开2021行业年会通知 | [21-09-13] |
关于协会《日用纳微缓释香精》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1-09-08] |
关于开展《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化妆品》(第一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21-09-08] |
关于协会《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化妆品》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的通知 | [21-09-01] |
关于公布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第二批委员名单的通知 | [21-08-27] |
协会关于召开2021行业年会的预通知 | [21-08-16] |
关于转发中轻联《关于征集第七届中国工业大奖申报企业(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21-08-09] |
关于协会化妆品安全评估培训计划调整的通知 | [21-08-04] |
关于2021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1-07-08] |
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企业数据的通知 | [21-07-08] |
关于召开香料香精法规事务工作委员会年会的通知 | [21-07-05] |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用原料芍药根提取物》等两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 [21-06-25] |
关于2021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一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1-06-21] |
关于征集协会版《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史》相关资料的通知 | [21-06-21] |
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保障。请各单位一如既往支持协会的工作,按照《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关于会费收缴办法和缴纳标准的规定》缴纳会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缴纳2016年度会费。
二、协会账户
户 名: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帐 号:0200053409014400301
三、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丰台区宋庄路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2号楼508室
邮编:100079
电话:010-67626799,010-67663110-829
传真:010-67663114-833
电子邮箱:wangtt@caffci.org
联系人:王婷婷
四、其他事宜
(一)可以缴纳一个年度的会费,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个年度的会费。
(二)可银行转账或直接交到秘书处。
1、银行转账,为保证及时准确的将会费发票寄给贵单位,请在转账底单复印件上写明会费收据的抬头、邮寄地址、邮编、收件人姓名及电话,发邮件或传真至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收到邮件或传真并查实款项后,寄出“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直接交到秘书处,可即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尚未缴纳2014、2015年会费的会员单位,应及时补缴。
(四)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欢迎各单位加入中国香化协会会员的QQ群(362297845)。
附件: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关于会费收缴办法和缴纳标准的规定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关于会费收缴办法和缴纳标准的规定
本协会实行会员单位在本协会担任不同职务,按不同缴纳标准的会费收缴办法,会费每年收缴一次,缴纳标准分别为:
副理事长单位:企业30000元、事业或社团6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企业8000元、事业或社团4000元;
理事单位:企业4000元、事业或社团2000元;
会员单位:企业2000元、事业或社团1000元。
个人会员暂免缴纳。
本规定自2011年度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