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化妆品行业指南》的通知 | [11-08-02] |
食品用香料香精中邻苯二甲酸酯类有关问题研讨会召开 | [11-07-29] |
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 [11-07-27] |
关于对羟基苯甲酸酯的认识 | [11-07-22] |
美—中食品药品法规会议将在京召开 | [11-06-03] |
日本香料协会(JFFMA)批准两个新食用香料 | [11-06-02] |
俄罗斯:影响香水、化妆品和家庭用品的新措施 | [11-05-27] |
IFRA公布第五次遵循计划调查结果 | [11-05-13] |
印度将实施进口化妆品注册办法 | [11-05-12] |
日用香料的两套蒸气压数据 | [11-05-12] |
IFRA标准将作46次修改 | [11-04-13] |
关于征求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和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意见的函 | [11-03-24] |
关于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1-03-18] |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03-11]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11-03-11] |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特点,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规范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程序。
在采信条件方面,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立足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求,针对国家标准体系中缺失的重要标准,在充分尊重社会团体意愿基础上,组织团体标准采信工作。二是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具有一定先进性的标准,才能够被采信。三是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通过评价符合《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等国家标准的社会团体,其制定的标准才具备被采信条件。四是团体标准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在采信程序方面,《暂行规定》缩短了采信标准制定周期,简化了立项评估,可以省略起草阶段、缩短征求意见时间,从计划下达到报批周期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大幅提升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时效性。《暂行规定》还对采信标准的版权、编号等作出了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搭建了先进适用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渠道,将有效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增加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提升国家标准质量水平。
□引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