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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集团到访中国香化协会[24-04-15]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招聘启事[24-04-14]
转发:共371处修改,涉及十大变化|《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正式发布[24-04-14]
转发: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公告[24-04-14]
转发: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4-04-14]
转发: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24-04-14]
转发: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面从严治党暨党的建设工作会议[24-04-13]
关于征集《香料保质期管理指南》(名称暂定)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24-04-12]
济南高新区到访中国香化协会交流座谈[24-04-12]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共同授予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化妆品(彩妆)基地称号[24-04-12]
董树芬顾问出席2024世界牡丹大会牡丹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并致辞[24-04-12]
转发: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24-04-10]
转发:注册人如何执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新增检验方法[24-04-09]
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24-04-08]
关于召开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会议的通知[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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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引自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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